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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3-10-27 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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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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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仍按《江苏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见苏公厅[2007]3号文)执行,其中认定标准以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准。
经研究并请示公安部三局同意,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是除《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外,未开刀刃且无刀尖或平头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也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二是对《标准》第三条规定的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凡符合《标准》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一律列为管制刀具实施管理,不得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携带和使用;三是虽不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准备或携带,明显非生产、生活所需的刀具,也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四是《标准》中所指的管制刀具既可以是各种金属材质,也可以是陶瓷等其他非金属材质;五是《标准》中“小于”不包括本数,“大于”、“超过”包括本数,“刀尖角度大于60度”包括无刀尖或平头的刀具。
明确告诉你,带把、带尖、带刃。全在管制范围。你们省省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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