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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对此,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从正规合法超市购买的,怎么突然成了管制刀具,并因此身陷‘囹圄’?!”
警方:小水果刀是管制刀具
吴伟春是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1月28日13时左右,吴伟春和同事赵国栋一起乘公交车去公司参加会议,下午2点30分左右,二人在郑州万客来公交站下车。吴伟春说,他在大街上正走着,一穿便装的陌生人忽然拦住他在他眼前晃了一下证件说“我是洁云路派出所的”,让他“配合一下工作”。说话间,陌生人搜走了他裤腰上挂的钥匙和身份证,接着让他上了一辆白色普通面包车,将他带到了洁云路派出所。
吴伟春告诉记者,在派出所,他将身上所有证件都掏出来交给警方,以证明自己不是坏人,希望警方让他走,别耽误了公司的会议。但警方人员不为所动。其中一名警官称他钥匙链上的折叠水果刀是管制刀具。他赶忙解释说,小水果刀是在正规超市购买的,如果知道是管制刀具自己也不会购买,更不会穿在钥匙链上。随后,四名警方工作人员先把他送到情报室进行采血样、取指纹、拍照等;之后,将他送进禁闭室;当天19时36分许,民警将他关进了二七拘留所。三天后,他被拘留所放了出来。
“三日的时间虽然不长,但足以让我刻骨铭心一辈子。”吴伟春说,“我只是觉得水果刀精美体积又不大,所以穿在钥匙链上。自己从小到大遵纪守法,怎么就因为这把小水果刀成了‘阶下囚’?”
律师:购买菜刀也可能被制裁
记者仔细查看并测量了吴伟春在同一超市再次购买的同款小刀: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小刀的说明书上如是写道:“材质优良,设计独特,外形美观,体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游等携带更加方便安全。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
针对吴伟春及个别知情市民的不解,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周新发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火狗、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火狗、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公安部标准:“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属于管制刀具。吴伟春所带刀具符合这一标准。
周新发表示,警方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盘查时,发现吴伟春随身带有刀具。警方对该刀具进行鉴定后认定其为管制刀具,遂对吴伟春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
对于吴伟春质疑警方工作人员穿便装盘查路人一事,周新发表示,警察办案时可以穿便装。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崔伟龙律师指出,按警方的认定方法,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很多刀具都可归类为管制刀具,包括目前各大超市大量销售的系列菜刀也都可以归类为管制刀具。这就意味着市民在购买菜刀等各类实用刀具在回家的路上,很有可能面临来自警方的制裁。警察的这种权力一旦被滥用,会让市民人人自危。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陆咏歌认为,市民在不知情、没有恶意的情况下误带管制刀具,警方应以教育、没收管制刀具、记录在案等方式来处理,而不是轻易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陆咏歌说,如果当事人对警方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所在地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f592200102ei5x.html原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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