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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看看这个,就明白管制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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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3-10-27 02:01
  •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4-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仍按《江苏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见苏公厅[2007]3号文)执行,其中认定标准以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准。
      经研究并请示公安部三局同意,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是除《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外,未开刀刃且无刀尖或平头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也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二是对《标准》第三条规定的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凡符合《标准》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一律列为管制刀具实施管理,不得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携带和使用;三是虽不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准备或携带,明显非生产、生活所需的刀具,也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四是《标准》中所指的管制刀具既可以是各种金属材质,也可以是陶瓷等其他非金属材质;五是《标准》中“小于”不包括本数,“大于”、“超过”包括本数,“刀尖角度大于60度”包括无刀尖或平头的刀具。
    明确告诉你,带把、带尖、带刃。全在管制范围。你们省省吧。说你是就是,有文件的。
  • TA的每日心情

    2017-3-27 18:55
  • 签到天数: 454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4-6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字两个口~~呵呵~~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4-6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带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18 21:5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4-6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被看到,看到准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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