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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3-11-23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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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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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奥地利刑法典第3条规定:(二)逾越正当程度之防卫,或显不相当之防卫,如纯系由于慌乱、恐惧或惊愕者,以其因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失行为有处罚之规定者为限,罚之。”第34条将“于类似阻却责任或阻却违法事由之情况下而为之”的犯罪行为作为量刑时的特别减轻事由。
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1.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之行为者;2.对盗窃犯或暴力抢劫进行自我防卫者。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一)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二)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免或免除其刑罚。”
以上大陆法系,下面是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刑法对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大多采用主观说。
认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应以被告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只要行为人在当时的条件下主观上确信其所实施的暴力对于防止自己或他人的人身遭受侵害是必需的,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英国刑法规定在被告人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只要其对暴力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认识错误是真诚合理的,也能构成正当防卫。在英国刑法中,只有在已知的情况下过度使用武力,才构成防卫过当。根据美国的判例和制定法,在对侵害暴力的程度发生合理的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被告人对其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暴力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辩护。
而我国法律:
1、没有明确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
2、对“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界定不清晰
3、没有明确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不明确不清晰造成的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多明明是正当防卫的案子,也判成了防卫过当。就本案,国人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认为会被判正当防卫吧?
我国刑法其实是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给予了防卫人特殊防卫的权利。”此案中男子在被2人持刀威胁后,做出的防卫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我个人认为应该还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PS:很久没有碰法律知识了,以上引用的他国法律条文,百度自互联网某未署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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