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问得好,我试着系统性的解开你的疑惑。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法律法规打头阵的就是公安部的规章“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是1983年出台的,至今已“暂行”了35年,尚在发挥余热。其中规定所管制的范围为“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这个规定比较含糊,没有明确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其他类似刀的具体标准,因而给了执法人员比较宽泛的裁量权。 “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管制刀具要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销售管制刀具也要经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并建立购销登记制度以备检查。购买管制刀具,军队、警察需要县、团以上单位凭上级批准函件、机械加工人员凭单位介绍信、专业狩猎人员和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凭公安机关办理的“特种刀具购买证”购买。使用、携带管制刀具,专业狩猎人员和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要办理“匕首佩带证”,三棱刮刀则不准带出工作场所。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 可见对于管制刀具的管制是相当严格的,从生产、销售、购买、携带使用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除了少数工作需要的人,一般大众是不允许购买的。所谓“可以购买、不能携带”的流行说法是错误的。 第二个相关法律法规是全国人大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三章第二节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 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 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个法律是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的,因而只规定了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形。关于“可以购买、不能携带”的错误认识,应该就是看了这个法律条款得来的。平时执法中的情形,其实是执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个法规的规定,前者规定可以没收,后者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以警告、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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