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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刀打柴 发表于 2018-5-15 13:34
暂行不止20年,现在还有效哦,而且是针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主要规章。2007年的认定标准只是对83年“暂行 ...
1。不光83年文件里的标准已经被新的取代,还有2002年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戴许可证的核发,管制刀具经销审批、特种刀具购买证的核发,都被取消了。携带的处罚现在也是依据治安处罚法。所以83年这个条理名存实亡基本没意义了。
2。关于自锁折叠刀的问题,在83年的标准,其实都包括了普通的自锁折叠刀,07年的标准吸收了这一点进一步加以表述。依据如下: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
公复字 [1994]4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 《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 (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 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 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 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 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 双刃刀 (如仿 “ 东洋武士刀 ” ) 等, 符合 《暂行规定》 第二条 “ 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 双刃、 三棱尖刀 ” 的规定, 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 应按 《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此复
1994年5月20日
3。说到以身试法的,已经有很多新闻例子了,是否有必要亲身一试吗。比如搜索“男子钥匙链上挂小刀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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