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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_bad_man

国内管制这么严,为什么不直接把阳江刀厂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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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2-1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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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8-5-14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磨刀打柴 发表于 2018-5-13 20:30
    按这个标准做严格的解释,市场上大部分刀具都不属于管制刀具;如果做宽泛的解释,则又是另外一回事。关于这 ...

    按这个解释怎么市场上大部分都不属于管制呢 不应该是大部分都属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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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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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5-1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kanchai 发表于 2018-5-14 01:24
    按这个解释怎么市场上大部分都不属于管制呢 不应该是大部分都属于么

    说说为什么市场上大部分刀具都不属于管制刀具:
    1、匕首:同时具有刀柄、刀格、血槽,市场上的刀都具有刀柄,少数有刀格,极少数有血槽。同时具备三者的就更少了。
    2、三棱刮刀:没事谁买它啊。
    3、带自锁的弹簧刀:这种刀主要是微技术和超技术在卖,其他厂家并不多。
    这一条的理解我在文中说过了,最常见的误解就是,解释里说的是折叠刀具,没说是弹簧刀,因而大家认为只要带锁定的折刀都算。这的确有争议,但我的解读也是成立的,一个例证就是,公安部的文件中有附图,图片也是带自动开刀按钮的哦(不太会贴图,自己找原文去)
    4、15cm的尖刀:这个接近6英寸,属格斗刀范畴,比普通猎刀都要长,市场上并不多。
    5、22cm的钝刀:这个超过8英寸,达到了砍刀的长度,市场上并不多。
    综上,市场上大部分刀具都不属于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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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12-11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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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8-5-1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区区几把刀就能影响一个14人口国家的稳定,那即便把刀尽了,这个国家早晚也会玩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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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4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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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8-5-1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预防强奸案发生,男性出门禁止携带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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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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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1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解释的很详细了。
    一是管制刀具有明确标准,正常生活用刀不在管制标准内(比如中式菜刀和圆头西瓜刀刀尖大于60度刀身小于22cm,常用屠宰刀刀尖小于60度刀身不超过15cm)。
    二是乘坐交通工具航空器或进入博物馆,还有个概念“危险品”(定义范围见各行部门规章),和“管制物品”不要混为一谈。举个简单例子,火柴、电池、打火机、甚至汽油都不是“管制物品”,可以正常购买,但是乘坐交通工具或进入场馆都不同限制。
    综上,法规单位出台,是兼顾社会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不要说什么“板砖也有杀伤力,干脆管制好了”“菜刀不管制为什么不能带上火车飞机”这样的傻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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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1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磨刀打柴 发表于 2018-5-14 20:32
    说说为什么市场上大部分刀具都不属于管制刀具:
    1、匕首:同时具有刀柄、刀格、血槽,市场上的刀都具有 ...

    带自锁的折叠刀都是属于管制,无论是弹开还是推开,只要打开自动锁定就属于管制。这个没有争议。有权鉴定管制刀具的是县级及以上公安局,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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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1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mrr437 发表于 2018-5-15 09:12
    如果区区几把刀就能影响一个14人口国家的稳定,那即便把刀尽了,这个国家早晚也会玩完,呵呵……

    换成“区区几个贪官”、“区区几个暴恐分子”、“区区几个黑社会”读起来一样有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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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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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1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拿行人闯红灯来打比方吧,有的人知道闯红灯违法,被抓住会罚款,有的人是“真不知道”,这样的人应该去主动学习,否则教训中被动学习也可以。
    纵观各种言论,无非以下几点:
    1.别人或者自己闯红灯没有被抓住罚款,所以闯红灯没事,随便闯。
    2.有的人闯红灯被抓住罚款,有的人闯红灯没有被抓住罚款,所以可以试着闯一闯嘛。
    3.闯红灯还要被罚款?区区几个闯红灯能影响社会稳定还是咋滴?为什么有路不让人走?和你们死磕到底!
    4.我是闯红灯了,凭什么罚我款?啊?凭什么就盯着我不罚别人啊?
    5.那么多危害社会的你们不抓,盯着我们闯红灯的,有意思吗?

    总结四句话:知法懂法,勿存侥幸,违法服软,合法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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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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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5-1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realjam 发表于 2018-5-15 10:16
    带自锁的折叠刀都是属于管制,无论是弹开还是推开,只要打开自动锁定就属于管制。这个没有争议。有权鉴定 ...

    这个我还是觉得有争议的余地。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把原规定的“弹簧刀(跳刀)”改成“折叠刀具”逻辑上存在“偷换概念”的毛病。如确实就是要换成“折叠刀具”,那么,为了消除争议,就应当特别指出,这是语言上的要求。如果没有特别指出,那我们有理由相信,“折叠刀具”还是指原概念“弹簧刀(跳刀)”。何况原文配图还是弹簧刀,耍我们啊。
    这个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安部,咨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与虎谋皮。终极做法是一路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满意再打官司,最终判决结果就是最后结论。真要出来这么一个较真的兄弟,那才是刀友之福,也是国家法治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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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1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磨刀打柴 发表于 2018-5-15 11:29
    这个我还是觉得有争议的余地。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把原规定的“弹簧刀(跳刀)”改成“折叠刀具”逻辑 ...

    1。二〇〇七年一月,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 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83年暂行标准就相应废止了,新法优于旧法,被废止的就不用提了。
    2。83年出台背景是严打之后,因此从严进行了管制,并且针对主流凶器比如三棱刮刀进行了专门强调。暂行就一下暂行了20年。之后因为标准中涉及部分证件已经被其他规章取消,且标准执行中自由裁量权较大,执法标准不细易造成处罚争议,修订标准呼声较高。在全国标准出来之前,已有省份开始着手制定试行标准,比如2006年河北省,曾将刀身标准设定在12cm。后gab综合多方意见和考虑生产生活展示武术表演综合需要,形成了2007年的这个统一标准(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外)。
    3。关于自锁折叠刀的解释。不要看名称自行解释。明明有冒号后的内容加以解释: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这就解释的很明确了:"展开或弹开",弹簧并不专指开刀弹簧。
    已通过各种可靠渠道证实,内部执法时对此条款从无异议、毫无余地,相关新闻(给予处罚的新闻而不是"查获"、"疑似"、"送检"的新闻)也证实确是如此。
    4。各省公安部门一般还有个补充规定,比如明确非金属材质的也按照标准执行,还有各省一些特殊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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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5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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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8-5-15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realjam 发表于 2018-5-15 10:35
    就拿行人闯红灯来打比方吧,有的人知道闯红灯违法,被抓住会罚款,有的人是“真不知道”,这样的人应该去主 ...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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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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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5-1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realjam 发表于 2018-5-15 12:12
    1。二〇〇七年一月,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 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管制刀具认定标 ...

    暂行不止20年,现在还有效哦,而且是针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主要规章。2007年的认定标准只是对83年“暂行规定”第二条的一个阐释,不存在取代83年标准的说法,因为83年的规定第二条只简单列了四个名词:匕首、三棱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类似刀,压根就没谈标准的事。
    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行情况,应该说这是执法现状,不代表本来就应该这样。法条存在争议的情况不奇怪,关键还是没有人愿意去以身试法探个究竟,民不跟官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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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5-1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aljam 发表于 2018-5-15 12:12
    1。二〇〇七年一月,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 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管制刀具认定标 ...

    另外我也觉得这个条款只是模棱两可,所以质疑了官老爷的语言文字水平,在此不争论了。最终说了算的应该是终审法院,现实中不太可能到这一步,大家没事开心玩刀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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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4-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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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1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磨刀打柴 发表于 2018-5-15 13:34
    暂行不止20年,现在还有效哦,而且是针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主要规章。2007年的认定标准只是对83年“暂行 ...

    1。不光83年文件里的标准已经被新的取代,还有2002年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戴许可证的核发,管制刀具经销审批、特种刀具购买证的核发,都被取消了。携带的处罚现在也是依据治安处罚法。所以83年这个条理名存实亡基本没意义了。
    2。关于自锁折叠刀的问题,在83年的标准,其实都包括了普通的自锁折叠刀,07年的标准吸收了这一点进一步加以表述。依据如下: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
    公复字 [1994]4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 《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 (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 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 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 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 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 双刃刀 (如仿 “ 东洋武士刀 ” ) 等, 符合 《暂行规定》 第二条 “ 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 双刃、 三棱尖刀 ” 的规定, 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 应按 《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此复
    1994年5月20日
    3。说到以身试法的,已经有很多新闻例子了,是否有必要亲身一试吗。比如搜索“男子钥匙链上挂小刀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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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3-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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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1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83年的“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标准,何来被新标准取代一说?2007年的“通知”对管制刀具标准进行了说明,这是一个进步,但它不是单独的法规,而是附属于83年“暂行规定”第二条的。正因为它是原法规的补充说明,而不是取代原法规另立新规,所以原则上必须符合原法规的精神,这就是我认为不能用“折叠刀具”取代“弹簧刀(跳刀)”的原因。
    2002年取消一些证,这个和83年的“暂行规定”有不有效无关。法律打架的事并非没有,只要没有法律法规废止它,它就永远有效。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警告、罚款、拘留,但不能没收管制刀具,取缔、没收是“暂行规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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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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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1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realjam 发表于 2018-5-15 14:40
    1。不光83年文件里的标准已经被新的取代,还有2002年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 ...

    公安部1994年的回复恰恰说明了,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折刀不属于2007年标准里的管制刀具。因为94年的回复明确说这种折刀属于“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而不是属于“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而2007年的“通知”里,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明确为15cm以上的尖刀,而没有包括这种折刀。
    至于男子钥匙链上挂小刀被拘留,这个事情争议很大。我也说了,执法现状如此,不代表本该如此。执法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再正常不过了。老百姓本来就不怎么懂法,跟执法者弄法也是得不偿失。关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据说还要取得资格证才行,可见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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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4-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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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15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磨刀打柴 发表于 2018-5-15 16:42
    公安部1994年的回复恰恰说明了,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折刀不属于2007年标准里的管制刀具。因为94年的回复 ...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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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1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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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5-15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兄台的讨论,让我又加深了认识。
    其实2007年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为了照顾83年的“暂行规定”,才保留了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的说法,真正的标准其实是杀伤力,主要是“尖”和“长”,也就是15cm以上的尖刀,22cm以上的砍刀。很难想像14cm长的小直不算管制刀具,10cm长的小折反而算,没天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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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0-4-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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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5-1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磨刀打柴 发表于 2018-5-15 17:13
    感谢兄台的讨论,让我又加深了认识。
    其实2007年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为了照顾83年的“暂行规定”,才保留 ...

    自锁折刀的方便隐蔽携带、开刀即锁定、强度可捅刺,这就是原罪。
    要享受折刀的方便,就要放弃自锁的快捷和强度。
    而且这样限制也一点不影响生活中折叠刀的应用需求。
    一句话,自锁并非日常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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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7-1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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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8-5-15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塞,大神斗法。
    看来edc的话,哪怕是口袋(不用说背锁了,只要有背簧的包括无锁都算),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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