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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4-6-9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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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uckbillclinton 于 2013-8-26 23:48 编辑
本人一直对国内的厨刀十分着迷,对国内的名牌也研究了很久。接受得最早的,兼且赞赏有加的就是十八子。当然,我还不满足,所以一直也有关注其它的牌子,尤其是像张小泉这类传统名牌,也计划购买它的几款高端厨刀。但当我认真地在网上研究了现在的张小泉之后,我十分困惑。。。原来,我以为张小泉只有一家,但实际上最少现在有两家,一家是杭州【张小泉】,另一家是上海张小泉【泉字牌】。这是怎么回事呢,搜了一下,找到了国内报纸里 1999年 和 2006年 的两份报导,
1999年
【张小泉品牌之争】
·一个品牌两个地方
【杭州】
杭州市档案馆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1628年张小泉带着儿子近高来到杭州,开设“张大隆”剪刀店。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铺与牌号盘给了许子耕。1953年,人民政府将杭州数十家剪刀作坊并成五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1958年合并为杭州张小泉剪刀厂。 1964年8月,杭州“张小泉”获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
【上海】
上海档案馆资料记载:1950年,上海数十家上海张小泉剪刀商店签订同牌同记联名具结书。内容主要是:“张小泉牌号沿用已久,难以更改,共同使用,加记号以为识别,永无争议。”1956年公私合营,“张小泉协记”、“张小泉鸿记”等合并成上海“张小泉”。 1956年上海“张小泉”开始使用张小泉企业名称(即字号),1987年获得“泉字牌”商标,1993年10月被国内贸易部授予“中华老字号”。
·品牌诉讼
1990年代中后期,杭州和上海两个张小泉为因为品牌问题展开了长时期的诉讼,可以说是旷日持久,各抒己见。
【杭州】
1997年,杭州“张小泉”的“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对此,杭州“张小泉”认为,上海“张小泉”在成立之初取得“张小泉”字号,因历史原因可以谅解。但在杭州“张小泉”取得注册商标,特别是取得驰名商标以后,上海“张小泉”仍在使用“张小泉”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上海“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存在某种关系,因此认为上海“张小泉”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张小泉”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张小泉”在企业名称和产品标识中停止使用“张小泉”文字,并要求赔偿270多万元。
【上海】
上海“张小泉”认为,上海“张小泉”名称早在1956年就已使用,迄今已数十年,而杭州“张小泉”注册商标的取得晚于上海“张小泉”企业名称的使用。因此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此外,“张小泉”文字根据存在和使用的历史资料记载,并非属于某个企业,其知名度高也非由于杭州“张小泉”取得驰名商标而形成,它是众多使用“张小泉”的厂家或商家共同创造的结果。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考虑到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产生的特定的历史背景,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对上海“张小泉”不认定构成对杭州“张小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杭州“张小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杭州“张小泉”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据上海“张小泉”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全国约有10家“张小泉”,除了杭州存在的两家“张小泉”外,上海有三家“张小泉”,此外,武汉、南京等地也有“张小泉”企业。“张小泉”已成为江南地区刀剪行业的代名词。
对于此案的判决依据,华诚律师事务所徐申民律师认为,“张小泉”之争存在两个法律问题,即商标与字号、历史与法律的冲突,但法律规定了“在先权利”原则,即企业字号在无恶意的情况下使用超过5年以上,就应以“在先权利”原则获得法律保护。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字号早于杭州“张小泉”注册商标的使用,依“在先权利”原则,杭州“张小泉”的诉请不能成立。
2006年
浙江高院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侵权
2006年08月16日 10:08:1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资料图片)
持续约7年之久的沪杭“张小泉”字号与商标纠纷近日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答案。
记者日前从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日前该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属侵犯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张小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判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该案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不服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22日判决提起的上诉,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小泉”是清康熙二年(1663年)由徽商张小泉在杭州创立的著名老字号,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继承了“张小泉”的刀剪工艺,1964年其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注册了“张小泉”商标,此后商标被转制后的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继承,1997年4月9日,“张小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获原产地注册保护,2006年杭州张小泉剪刀锻制技艺被国务院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前身均创立于上世纪50年代,因后者经销杭州张小泉的产品等历史原因而使用含“张小泉”字样的企业名称,故两者商标与字号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是后者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首次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认为此类突出使用属侵权行为。经一审、二审,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形成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刀剪总店在今后的商品和服务上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随后发现,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并没有遵守“既往不咎”、“今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判决。2004年10月26日,该公司经公证程序购买了上海刀剪总店于当年9月28日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及包装上仍突出使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行为发生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已构成对其“张小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在2004年12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刀剪总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并在《浙江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刀剪总店简化和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权并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刀剪总店不服,向浙江省高院上诉,认为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有特定历史原因,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且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有“合理期限”处理库存产品。
经审理,浙江省高院未采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庭审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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