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179|回复: 73

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27 18:06
  • 签到天数: 294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6-4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作者:李熙
    导语:山东招远麦当劳凶杀案发生后,举国哗然。很多人纷纷质疑“为何当时受害者没和歹徒拼命”。事实上,司法系统出于种种苛刻理由极少认定“正当防卫”,就算招远麦当劳血案的受害者“杀出一条路”,也难说被法院判罪的究竟会是哪一方。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中国司法实践中,常因“自卫者是否对不法侵害起因有责任”来判定是否正当防卫。如被告的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那么则认定为“相互斗殴”,对于被自卫者伤害的不法侵害人则加以“具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的评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在量刑上寻找平衡,如此的结果,就是大批有关口角、赌债追索等的案件,本是正当防卫,却被认为是斗殴。只有完全清纯无辜的受侵害人才会被认定是在进行正当防卫。而“起因有责任是否阻却防卫权”的道理,其实早就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对“自招侵害”的判词中被论述清楚:“被告人基于自身的不正行为引起了侵害。侵害人的攻击是由被告人的不正行为所引起的,并在其之后的相接近场所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一体性事态……当被告人起初引起侵害的行为并非违法时,或所引起的侵害明显超越先行不正的程度,仍旧保留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本是民众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勇于行使、积极行使的一种权利,在可以防卫也可躲避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并不该影响对于防卫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它是基于“‘正’没有必要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有关“正对不正”的法律制度。但中国司法实务中区分相互斗殴与自我防卫的一大标准是“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对是否正当防卫坚持“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如果自卫者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并能够选择闪避却不躲避,案件的发生就被认为是自卫者而非侵害者选择的结果,自卫者的行为就被认定主观上有“你要打就来打”的斗殴故意。总结了有教材意义的案例的论文《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中,也明确阐述区分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标准是“退避不予还手”、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的标准是“无路可退”。



    苛刻限制三:只要自卫者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器械,即使不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也算“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携带自卫器械是一种防范措施,针对的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只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携带自卫器械的防范措施是否发生结果取决于其是否遭受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则准备的器械不会派上用场。如果不是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就不该算有犯罪意图。但既然中国司法实践要求“能躲避就不防卫”,那么常备自卫器械自然是“预见险境、能避却不避”,也是“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了。《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对“备械自卫”的评价是:“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目的。”



    苛刻限制四:只要自卫者杀伤了侵害者,就难脱“防卫过当”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言:“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很多学者还曾杞人忧天此法条会被滥用。但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自卫者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脱不了“防卫过当”甚或“故意杀人”的罪名。因为法院对实施自卫的被告常寄厚望,总会要求他们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行为时,立即对该侵犯行为的强度做出不超出法律界限的精确判断,同时并进行与该强度相适应的防卫行为,防卫程度必须精准地与接受的侵害有等同效果。例如2008年的沈阳擦鞋匠邱福生,在面临一个能身中数刀不倒的壮汉手持菜刀砍来时,夺下菜刀后不能砍死施暴者,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苛刻限制五:只要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的凶徒还没开始杀抢奸淫,户主的防卫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否则反而是户主难脱“故意伤害”等罪名

    西方国家法律中有“城堡原则”,房屋居住者有权使用致命武器保护在住所中居住的人。因使用致命武器导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古代也有“夜无故入人家,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的法律条款。但在中国当代,虽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自卫时杀伤免责的“特殊防卫权”,但如果凶徒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户主却不能对他有所杀伤,否则也难脱“故意伤害”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因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入室强奸、抢劫等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私宅”只算暴力犯罪预备而非实践,所以户主就只可以针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的实行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能对不法侵害人的强奸、抢劫等预备行为的预备实施防卫。



    苛刻限制六:只要有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就以“斗殴”告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顶多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

    按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研究室干部杨毅伟2012年的文章所述,“正当防卫”在中国的窘境,与司法技术限制不无关系。司法体系内侦查工作以“破案”为核心,而衡量破案的主要标准则是“谁干的”、“捉获犯罪嫌疑人”,因此一起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发生,侦查机关往往能够迅速“告破”,既缺乏动力去查清全案事实以准确定性,同时也因司法资源不足、基层警察法律素养尚不够高的现实因素约束,以“相互斗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既经济又高效。而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后,检查院和法院一般很少会否定侦查机关“相互斗殴”的定性。通行的做法是以“相互斗殴”否定“自我防卫”,再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给防卫人减轻处罚以求量刑的均衡。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27 18:06
  • 签到天数: 294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身带刀的刀友,正当防卫咱们肯定不着边了,小瑞也不行。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12-30 08:54
  • 签到天数: 16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6-4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还手都算防卫过当
    更别提见义勇为了
    有很多案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结果自己受伤没人管,有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到时候老人一病不起,媳妇带着孩子跑了。
    你一心做好事,结果惹了一身骚,根本没人保护你的权益。
    现在出了事,又批评人们冷漠,真tm不是东西

    点评

    你跟土匪说法律,我只能说:呵呵! 与虎谋皮。土匪最不希望有法律,它们说了算就行,怎么说怎么算!  发表于 2014-7-11 22:45
    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顶起  发表于 2014-7-8 14:48

    评分

    参与人数 1参与分 +1 收起 理由
    8479553 + 1 同意

    查看全部评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6-13 13:55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6-4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声叹息!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5-11 14:53
  • 签到天数: 86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6-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身在XX,身不由己啊,,现在的社会只有夹着尾巴做人,低调再低调才是生存之道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1-20 11:04
  • 签到天数: 112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6-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了这种事,一味的批判围观者的冷漠态度就是在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漏洞开脱。到底是谁造成了这种社会现状?是那些围观的人么?!

    点评

    媒体就喜欢转移矛盾焦点,比如这次的事件,是谁造成了社会的冷漠,又比如医患事件,是谁制造了病患和医生的紧张关系? 一味的批判市民素质,不去深挖这背后的社会原因?还不是不敢挖嘛,知道也不敢说嘛-  发表于 2014-6-6 16:47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27 18:06
  • 签到天数: 294 天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4-6-4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见义勇为了,就是别人打你你反抗都有违法的风险,练习跨栏吧,成不了刘翔至少能逃跑保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13 09:16
  • 签到天数: 11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6-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他ma坑爹的天朝法律,屁民就活该被打死?难道非要把所有人都逼成冷漠的看客?
  • TA的每日心情

    2016-12-20 00:52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6-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法律这情况    谁出手谁倒霉    就这么简单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6-9-8 11:21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6-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回真正学习了,真没想到有这么多道道
  • TA的每日心情

    2013-6-27 13:2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6-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就是2条:上面没人家里没钱的就不是正当防卫,不是自己在快被虐死之前一击必杀的就不是正当防卫
  • TA的每日心情

    2015-2-3 18:43
  • 签到天数: 314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6-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那些把吃拿卡要当成理所应当的潜规则的部门,正义注定变得冷漠,不冷漠就被变成悲剧。你眼巴巴盼着他们主持公道,他们却眼巴巴得盯着你的钱包。

    评分

    参与人数 1参与分 +1 收起 理由
    狂狗追魂 + 1 同意

    查看全部评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8-3 11:45
  • 签到天数: 439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6-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人民亿万万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4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银河 于 2014-6-4 13:17 编辑

    都是些托辞
    和佛山小悦悦事件性质一样
    夺下棍子就能解决的举手之劳,不但没人去做,还要拿万一打死打伤歹徒的蛋逼理由来开脱
    这些连1都做不到的废物,扯什么100呢!
    生存狂不是僵尸,人的冷漠是最大的灾难




    点评

    nvy
    他是没被打过。检察官对我说的:不能因为他打我,我就能打他。。。  发表于 2014-6-20 18:18
    银河你就告诉我们怎么做吧,我上前夺,他要打我,我还手还是不还手?我要还手,伤了他,你保证我没事?我屌丝一个,没钱没人罩,只要银河大哥你出面罩我,我绝不会让这种事再次发生!  发表于 2014-6-6 17:15
    一个电话号码要不来都能往死里打,你去夺棍子?就不打你了?打了还手不?  发表于 2014-6-4 15:57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27 10:53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6-4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引起媒体关注,有可能说你是英雄,正当防卫没错;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你要真把某些坏人打伤了,还得赔医药费,甚至要判刑。 真的很可悲的国度。将熊熊一窝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3 13:57
  • 签到天数: 103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6-4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退避不予还手”,hehe ,然后就没机会还手了。NND,有理为什么要退避?退避肯定就白白吃亏了,但退避却未必一定能躲得过去。已经超出看热闹的能力范围了,管出事来谁保护?   但遇到这种不是太危险的情况,我感觉制止一下后果不会太严重。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1 14:40
  • 签到天数: 2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6-4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观点,坛子里有人大代表不?呼吁国家法制改革。

    点评

    哥们,现在哪个人大代表需要玩儿刀子呐?人家都玩儿枪了!  发表于 2014-7-11 22:47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8-1 08:18
  • 签到天数: 123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6-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太正确了,这年头,谁出手,谁倒霉,,,,,,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2 12:22
  • 签到天数: 83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6-4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司法资源紧缺,司法体制本身有严重问题,如果详细去判断,无疑会增高司法成本,所以干脆各打五十大板。中国法制的昌明,恐怕还需要时间。现在只能是丛林法则。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10-19 23:34
  • 签到天数: 109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6-4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文章值得深思 不管是不是刀友,有没有E东西, 哪天遇上了和近期连续发生的情况,用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在当今特色社会下进行最后必要的防范或采取措施 从现在就要开始考虑考虑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